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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

主旨: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知勞動部訂定「事業單位同工同酬檢核表」,請查照。
說明:
  1.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1301005222號函辦理。
  2. 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:「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。工作相同、效率相同者,給付同等之工資。」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第1項規定:」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;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,應給付同等薪資。 但基於年資、獎懲、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」
  3. 為落實同工同酬規定,訂定「事業單位同工同酬檢核表」,供事業單位檢核內部同工同酬之落實情形。
公文:北市勞動字第11301005222號